天津一中院发布2019年度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15 11:24:29   来源:北方网法制   评论 参与

餐饮公司配送病鸡腿餐饭给学校,造成69名学生集体腹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988万元,还主动向请托人索要财物;安某某系人民警察,却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今年1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述等十大经典案例。

案例一病鸡腿造成69名学生腹泻餐饮公司被罚款339000元

2017年9月5日,本市某医院上报一起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经某疾控中心核查,涉及五所学校的学生食用某餐饮公司于2017年9月4日提供的餐饭,有多人发生腹痛、腹泻,截至2017年9月7日就诊人数计69人。经对配送餐饮公司处食样及其向学校提供的盒饭取样检验,其中的鸡腿均检出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同时,还在该餐饮公司处的菜盆、切肉刀上检出大肠菌群。

该疾控中心依据就医病例的主要症状、食用相同食物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对采集样本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此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学生食用了致病菌污染的餐饭引起。据此,某区市监局经调查收集证据,认为该餐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8年6月4日,某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内容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900元;罚款339000元。该餐饮公司随后提出听证申请,某区市监局于2018年7月17日举行了听证并予记录。

对于某区市监局的行政处罚,该餐饮公司表示不服,后诉至南开法院。南开法院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餐饮公司又上诉至市一中院。2019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主动向请托人索要财物

2011年,被告人王某某之妻盛某某因拍摄影视作品缺少资金,请时任某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王某某提供帮助。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王某某擅自以某国有企业及下属单位某公司的名义与盛某某控制的公司签订协议,采取投资的形式将单位公款借给盛某某使用。2013年10月左右,王某某在离任审计前,发现盛某某尚有836万元欠款无力归还某国有企业。为此,王某某在时任某国有企业金融部部长武某的建议下,决定使用单位公款冲抵盛某某对某国有企业的欠款。同年11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武某虚构项目支出,从下属某公司套出公款950万元,并通过商人田某某的公司与某国有企业签订虚假投资协议,以风险投资的形式购买某国有企业对盛某某的投资,将盛某某对某国有企业的836万欠款冲抵平账。后王某某将套出的剩余公款114万元帮助盛某某归还了个人债务。此外,王某某还将某协会的20万元赞助费、某次博览会场地费回扣18万元据为己有。

2009年至2014年,王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某国有企业金融部部长武某现金356万元,为武某入职该国有企业及职务提拔提供帮助;向某国有企业财务部部长董某某索要现金50万元,替妻子盛某某偿还个人债务;收受某国有企业行政总监、某器材租赁公司经理孙某某及某国有企业基建保卫部部长王某青给予的现金各4万元。王某某受贿数额共计414万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犯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55万元,发还某国有企业;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147万元,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其中733万元发还上述单位,414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例三人民警察以身试法沦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被告人安某某自2014年10月开始担任本市某派出所副所长,2015年4月因查处涉毒人员与穆某相识。2015年年初至2016年10月,穆某成立多家公司,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形成以穆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孙某等众多人员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套路贷”方式有组织进行犯罪活动。

2016年3月,穆某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国某某的案件被公安局某分局立案侦查,除穆某之外的涉案人员均已归案,穆某担心自己被抓,遂让被告人安某某查询其是否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7月,安某某通过网上工作平台查询到穆某被网上追逃后,即将情况告知穆某,为穆某通风报信。

2016年9、10月间,被害人方某、王某向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办理小额贷款时被多人殴打、非法拘禁,且汽车、房产被他人强占。被告人安某某通过了解案情,知道穆某及其组织成员王某、孙某等多人涉案后,打电话向穆某通风报信,将案情全部告知穆某,并为穆某出谋划策,帮助穆某及其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

另查明,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安某某以向穆某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100000元然后获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分三次收受穆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5000元;2016年5月,安某某收受穆某给予的浪琴手表一块,价值21250元。综上,安某某收受穆某给予的财物及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46250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安某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安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0元及浪琴手表一块,依法没收。(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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